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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 从参与主体上看,三方回购的交易双方应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业务开展初期,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以下机构或产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上述机构面向债券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投资者。三方回购的交易双方参与三方回购之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 从质押券范围上看,三方回购的质押券可以是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 从质押券折算率确定方式上看,三方回购质押债券分为若干个篮子,按债券类别及评级对应各质押券篮子的折扣率标准。
√ 从利率形成方式上看,三方回购的利率是交易双方自主谈判协商形成。
√ 从期限上看,协议回购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
√ 从续做灵活性上看,三方回购支持与原三方回购逆回购方续做。
√ 从结算方式上看,三方回购是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实行的是实时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 从风险管理上看,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的担保品进行持续管理,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券篮子的设置、各质押券篮子债券清单以及折扣率等进行动态调整。
√ 从违约处置上看,三方回购发生异常和违约事件的,回购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通过协商、支付违约金、处置担保品、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