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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其中,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简称CDX合约)是指合约交易双方达成的,以特定CDX组合项下全部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全部债务为保护对象的信用保护合约。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从法律关系上看: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机构需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交易双方还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生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保护凭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凭证创设说明书约定。
√从参与者分层上看: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与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其他投资者只能够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信用资质、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和信用增进机构等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核心交易商。信用保护凭证的参与者分为凭证创设机构和投资者。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核心交易商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凭证创设机构。信用保护凭证转让后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从申报要求上看:合约名义本金不低于50万元,保护费率计价单位为bp,保护费率变动单位为1bp。每笔凭证转让申报的名义本金应当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报价格为百元名义本金凭证的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从保费支付上看:信用保护买方需要向信用保护卖方定期或者一次性支付保护费。合约支持三种支付方式: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以及前端一次性支付等,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代收代付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凭证保护费由买方在凭证创设时一次性向创设机构支付。
√从信用事件结算上看:信用事件主要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信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用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合约或凭证采用实物结算以及凭证采用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服务。合约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代收代付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进行信用事件结算。
√从头寸限制上看: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合约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工具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100%。针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