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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交易试点的通知

2013-12-24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3〕24号
日期:2013-12-24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安排,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试点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国开债”)在本所公开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2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并披露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主协议(若有)等文件。

二、发行人可以采取招标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采取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招标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投标方案等内容,并遵守本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国开债确定发行价格、利率或利差后,发行人安排部分国开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发行的,本所技术系统提供网上发行服务并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办法中明确网上发行的具体安排,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时间、认购及成交确认方式等内容。

四、国开债在本所交易,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规则。

五、国开债可作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标准券折算率折扣系数比照国债执行。

六、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二)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第(一)项信息的,应当向投资者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七、债券附赎回及其他与发行人相关的含权条款的,发行人应在债权登记日的3个交易日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八、债券发行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进行。

九、国开债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十、本所对国开债发行、上市交易的收费标准及方式参照国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政策性银行在本所发行金融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