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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2014-06-19

上证发〔2014〕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出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债券暂停上市交易不影响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债券回售、赎回、付息、兑付等相关事项。
 

  二、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可以申请本所为该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上市推荐人对发行人及其暂停上市债券的说明;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对发行人申请本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意见;

  (四)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对于发行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的,本所不提供转让服务。

  本所同意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并在本所开始提供转让服务的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的种类、名称、证券代码以及提供转让服务的起始日;

  (二)转让的具体方式;

  (三)投资者的咨询方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不同意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本所决定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决定内容。
 

  四、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为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暂停上市债券转让采取指定对手方报价、询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等方式,适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可以直接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
 

  六、本所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投资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并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
 

  七、暂停上市债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为该债券提供的该项转让服务自动终止。
 

  八、暂停上市债券在本所转让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一)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所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本所其他规则的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