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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2015-05-29

上证发〔2015〕4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