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9〕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助力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2日发布实施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