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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17-01-20
上证函〔2017〕92号
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
  为做好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年报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及披露年度报告。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做好年度报告与摘要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其他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应参照《公司债券年报准则》的规定编制及披露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按照《通知》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三、以下两类发行人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2016年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挂牌时未披露2016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发行人年度报告原则上不得延期披露。确有特殊理由无法按时披露且经本所认可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四、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如发行人2015年年度亏损,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如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亏损,应在实际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
  五、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相关规则及协议所列明的责任;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发行人递交相关公告。
  六、发行人年度报告应当在本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七、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本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对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